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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杰、张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友福,李秀港,刘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安执字第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杰,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友福,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秀港,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升,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张友福、李秀港、刘海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友福存款1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升存款10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李秀港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