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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金全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金奎,陆金全,怀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8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陆金奎,男,汉族,1945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金全,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行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潘明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仲从卫,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陆金全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陆金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金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金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金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金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