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江,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第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郭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江与谢季蓉、陈春生、李辉照四人合伙(谢某某、李某2、陈某4于2014年8、9月先后退股)在南康龙岭下棚村葡萄园经营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郭江系公司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事务。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退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欠3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总额为286300元。2014年12月1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郭江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清公司员工王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江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0月至11月,郭江将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反应锅、锅炉等设备以及矿渣低价出售,并于2015年11月将厂房出租给朱某,收取厂房租金共计134908元,用于偿还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及日常开支,而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郭江的供述、陈某1、申某、王某等人的陈述、朱某、黎盛宴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郭江低价处理公司资产及将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转租给其他人后,收到的钱不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而是用于支付土地租金、餐费以及其日常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王某提出,希望被告人郭江能把拖欠的工资支付给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郭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江与谢季蓉、陈春生、李辉照四人合伙(谢某某、李某2、陈某4于2014年8、9月先后退股)在南康龙岭下棚村葡萄园经营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郭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事务。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退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欠刘某、申某、王某、李某1等34名员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总额为280538元。2014年12月1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郭江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清公司员工王某等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江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0月至11月,郭江将赣州江正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反应锅、锅炉等设备以及矿渣低价出售,并于2015年11月将厂房出租给朱某,收取厂房租金共计134908元,用于偿还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及个人日常开支,而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江退缴33000元作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暂存于本院标的款账户。上述事实,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郭江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拖欠工资统计表,工资条,考勤表,收条,借条,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农户租金发放明细表,银行账户查询,郭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投诉书,企业信息,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羁押前健康体检表,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情诊断书,南康区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陈某3、朱某、黎某2、黎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申某、王某、陈某2、黎某1、曾某、李某1、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郭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江低价处理公司资产及将公司厂房转租给他人后,所得款项不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而是用于支付土地租金、餐费以及个人日常开支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宪伟人民陪审员 袁宝清人民陪审员 连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豪被告人郭江案号(2016)赣0703刑初字第305号基准刑量刑起点一年五个月刑罚增加量合计17个月备注优先适用的情节未成年犯未区分主从犯、作用较轻未遂主犯中作用较小的从犯中止其他合计备注其他量刑情节自首赔偿损失-5%立功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自愿认罪累犯退赔退赃前科其他坦白-20%合计-25%备注宣告刑基准刑17个月,调整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后为个月,再调整其他量刑情节-25%后为12.75个月,最后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