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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唐艳英、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唐艳英,蓝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5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162号。负责人:韦锦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武,男,1973年5月2日出生,壮族,系原告营业室主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培,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壮族,系原告风险管理部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唐艳英,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蓝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唐艳英、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贵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金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