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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晓华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612号之一被告人孙晓华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徒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晓华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晓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划拨了其银行存款696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有罚金9304元未执行到位,其刑期亦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孙晓华罚金一万元的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鸿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