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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青诉被告法库中贸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青,法库中贸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022号原告:杨春青,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宇(原告杨春青长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中贸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北门村)。法定代表人:杨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时,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杨春青与被告法库中贸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春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青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青撤诉。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原告杨春青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