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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香明等与潘加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香明,李光全,潘加和,常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2458号原告:潘某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王香明,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光全,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潘加和,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常道华,女,50岁左右,汉族,农民,系被告潘加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加秀、王香明、李光全诉被告潘加和、常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文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已就还款达成了协议,被告已履行了双方达成的协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加秀、王香明、李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仁审 判 员  祝遵鹏人民陪审员  方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呈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