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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与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孟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153号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6。法定代表人:吕春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坤,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孟玲,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被告之夫)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诉被告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