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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市临邛诚信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市临邛诚信建筑机具租赁站,邛崃鑫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华尔兹广场*****号。法定代表人杨储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邛崃市临邛诚信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南路*******号。经营者:吴洪明,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邛崃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南江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玺公司)诉与被上诉人邛崃市临邛诚信建筑机具租赁站、原审被告邛崃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龙凤玺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光勇审判员  张卫敏审判员  曹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