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真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即:向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5676元及以该笔货款为基数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偿付之日止),交纳案件受理费20978元、执行费23456.7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以与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段中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杰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