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清飞与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飞,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36号原告:马清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茂荣,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志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振雄,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马清飞与被告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清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清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清飞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