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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清飞与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飞,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36号原告:马清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茂荣,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志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振雄,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马清飞与被告杜茂荣、刘志刚、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清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清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清飞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