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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屈国华屈国玉等与屈大勇屈亮等继承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国华,屈国玉,屈继东,屈国芳,屈国碧,屈大勇,屈大全,彭子芳,屈大金,屈大强,刘开惠,屈大伟,屈大南,屈大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撤1号原告:屈国华,男性,汉族,1935年0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化龙路221号附10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350520001X。被告:屈大勇,男性,汉族,1969年0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2组57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6903227932。原告:屈国玉,女性,汉族,1940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1号6-4号,居民身份证510202194011305726。原告:屈继东,男性,汉族,1944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华一巷1号6-1,居民身份证510202194404125910。原告:屈国芳,女性,汉族,1938年0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龙南县气象局家属区92号,居民身份证362128193802180023。原告:屈国碧,女性,汉族,1942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民主二村25栋5单元5-2,居民身份证510213194210182027。被告:屈亮,男性,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2组60号,居民身份证500113198710237814。被告:屈大全,男性,汉族,1952年07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动力城5栋12-3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5207077913。被告:彭子芳,女性,汉族,1933年0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2组57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3306307922。被告:屈大金,男性,汉族,1955年0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2组58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5502227937。被告:屈大强,男性,汉族,1963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长白苑3号附6-4,居民身份证510222196304227973。被告:刘开惠,女性,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2组60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6611147965。被告:屈大伟,男性,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1号12-3,居民身份证510222197012167918。被告:屈大南,男性,汉族,1950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恒大城97栋2004号,居民身份证510222195012269210。被告:屈大胜,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1号12-3,居民身份证510222196601047936。。本院在审理屈国华,屈国玉,屈国芳,屈国碧,屈继东与屈大勇,屈亮,屈大全,彭子芳,屈大金,屈大强,刘开惠,屈大伟,屈大南,屈大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国华,屈国玉,屈国芳,屈国碧,屈继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华,屈国玉,屈国芳,屈国碧,屈继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国华,屈国玉,屈国芳,屈国碧,屈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60,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屈国华,屈国玉,屈国芳,屈国碧,屈继东负担。审 判 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