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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荣华、扶双英与谭爱江、谭爱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华,扶双英,谭爱江,谭爱国,谭爱桂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683号原告谭荣华,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原告扶双英,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桂,涟源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爱江,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谭爱国,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谭爱桂,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华、扶双英与被告谭爱江、谭爱国、谭爱桂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荣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荣华、扶双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荣华、扶双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荣华、扶双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小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