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957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女,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建光,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