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四通与姜正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通,姜正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62号原告:马四通,男,1979年3月5日出生。被告:姜正权,男,62岁。原告马四通诉被告姜正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四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四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