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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四通与姜正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通,姜正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62号原告:马四通,男,1979年3月5日出生。被告:姜正权,男,62岁。原告马四通诉被告姜正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四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四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