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403施建生与南通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生,南通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403号原告施建生,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南海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施建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珊、胡晓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施建生与被告南通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建生负担。审 判 长  曹爱华代理审判员  姚苏金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