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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司救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6)川0116司救执11号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系本院(2016)川011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因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某7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收入来源、体弱多病、此次交通事故致申请人杨某某伤残、生活十分困难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双十级伤残,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由徐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及诉讼费共计54617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虽有一套农村住房,但系与其家人共有,本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辆汽车,但未实际掌控,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某某已年满70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名下无房产,每月有1500元的养老金收入,其丈夫也有每月1800元的养老金收入,杨某某与儿子曾某某共同生活,由其儿子赡养,其儿子儿媳有两套房产,杨某某的收入情况与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基本相当。虽然杨某某的收入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由于需要后续医疗费用,其生活较为困难。综上所述,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因侵权行为受伤,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救助申请人的杨某某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予救助。因申请救助金额过高,本院考虑申请人后续医疗所需费用情况,酌情决定救助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