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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郝世忠与李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5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郝世忠与被执行人李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有良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23.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存款1,623.1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