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伍大东、尹松柏、陈先贵、伍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伍大东,尹松柏,陈先贵,伍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吴乃莘。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怡雯,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伍大东。被执行人:伍大东,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被执行人:尹松柏,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被执行人:陈先贵,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被执行人:伍丽平,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本院在执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伍大东、尹松柏、陈先贵、伍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0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2016)川01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伍大东、尹松柏、陈先贵、伍丽平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71624.25元,支付利息14297.62元、罚息95511.13元、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16886元、应承担的诉讼费3077元及本金后期利息。2017年2月22日本院扣划了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31.5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829元,支付给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58102.52元。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成都市虹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伍大东、尹松柏、陈先贵、伍丽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