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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瑞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54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瑞波,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案发前系广州市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清溪分队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辩护人罗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瑞波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瑞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梁瑞波在广州市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东莞清溪分队任职大巴车司机,被害人何某龙(男,殁年41岁,广东省信宜市人)系该车队队长。2015年3月,何某龙发现梁瑞波驾驶大巴车私自载客收费,便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司,梁被暂停工作。后梁瑞波找何某龙结算工资和退回押金,何拒绝并让其找总公司。梁瑞波觉得很气愤,同时由于对三通公司不满且与妻子感情不合,遂决定如果何某龙仍不结算工资和退回押金,便杀死何某龙、烧毁大巴车,与何某龙同归于尽。同年3月19日至20日,梁瑞波购买了水果刀、甲醇液体放在自己车牌号为粤S×××××的小汽车的上,并写好遗书。3月20日20时许,梁瑞波驾车来到清溪镇长山头村三通公司的办公室找到何某龙,二人再次因结算工资等问题发生冲突,梁将装着开水的茶壶扔向何,何便拿起椅子挥向梁,梁遂持水果刀朝何的腹部等部位捅刺,何被捅后倒地,何某龙的妻子被害人陈某娣闻讯后赶来拿起椅子阻止梁,梁又持水果刀捅刺陈的腹部,陈被捅后便往外逃跑。接着梁瑞波又持刀割了倒在地上的何某龙的喉咙部位,随后到自己的小汽车上拿出准备好的甲醇液体,将甲醇液体淋到车牌号为粤A×××××、粤A×××××的两辆大巴车的车头位置并点燃(其中粤A×××××大巴车上烧毁物品总价值为16040元),随后,梁瑞波驾驶自己的小汽车逃往东莞市区。120医生到场后证实何某龙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龙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胸主动脉、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娣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20日即案发当日22时许,被告人梁瑞波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莞深高速东莞出口等待民警到场将其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梁瑞波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梁瑞波有预谋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极其凶残,罪行极其严重,其故意杀人行为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本案因工作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可对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梁瑞波投案后亦主动供述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瑞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梁瑞波及其辩护人提出:1.梁瑞波不是广州市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而是东莞市虎门三通旅游运输公司员工。2.三通公司存在过错。3.2015年3月19日梁瑞波所写留言属于口头发泄,其没必要故意杀人。4.梁瑞波的悲剧,很大程度上系其长期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日积月累而酿下的苦果。梁瑞波自知罪孽深重,请求以死谢罪,足见其并非穷凶极恶之徒,并非没有改造可能。请求二审法院对梁瑞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瑞波系广东省广州市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东莞清溪分队司机,被害人何某龙系该车队队长。2015年3月17日,何某龙发现梁瑞波违反公司规定驾驶大巴车私自载客收费,遂对梁瑞波作出停职处理。梁瑞波便找何某龙结算工资但未果,对此非常不满。2015年3月19日,梁瑞波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同月20日,梁瑞波写好遗书,表示要和何某龙同归于尽;购买了甲醇液体放在其使用的粤S×××××小汽车上。当日20时许,梁瑞波携带上述水果刀、甲醇液体,驾驶粤S×××××小汽车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三通公司办公室找到何某龙,二人因结算工资等问题再次发生冲突。梁瑞波将装着开水的茶壶扔向何某龙,何拿起椅子挥向梁,梁即持水果刀捅刺何的胸腹部致其倒地不起。此时被害人陈某娣(何某龙的妻子)赶来拿起椅子阻止梁瑞波,梁持水果刀捅刺陈的腹部致其轻伤二级,陈即往外逃跑。接着梁瑞波又持刀割已经倒地的何某龙颈部,致何某龙被刺破心脏、胸主动脉、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梁瑞波到粤S×××××小汽车上拿出甲醇液体,淋到粤A×××××、粤A×××××大巴车的车头位置并点燃,幸经现场车队员工及时扑救火势很快被扑灭,经统计共烧毁物品总价值16040元。之后梁瑞波驾车逃跑,于当日22时许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莞深高速东莞出口等待民警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三通车队办公室及停车场,办公室大门为一扇内开铁门,办公室内靠近铁门处地面有滴落血迹(其中一处标记为1号,已提取)。办公室内东南面靠墙处有一张单人沙发,单人沙发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2号,已提取)。南面墙角处有一台空调,空调前地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3号,已提取)。办公室内西北面靠墙处有一个柜子,柜子前地面见有一个水壶、一张损坏胶凳、一条胶凳脚等物品。办公室内茶几旁地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4号,已提取)。办公室内靠近门口办公桌旁地上有一具平躺在血泊中的男性尸体,尸体周边地面有擦拭血迹。尸体右脚附近有一张办公椅(办公椅靠背为网状),该办公椅下地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7号,已提取)。办公室外为一条走廊,走廊一侧由东南向西北依次是休息处、1号平房、办公室、2号平房、3号平房、4号平房、5号平房及6号平房等。走廊地面上有少许滴落血迹,其中2号平房前走廊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8号,已提取),4号平房前走廊地上有一个打火机,打火机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10号,已提取)。走廊另一侧即为停车场,停车场靠近走廊一侧地上有一个装有白色液体的塑胶桶,塑胶桶表面见有滴落血迹(标记为11号,血迹及塑胶桶均已提取);停车场东北面停放有一排车头朝西南的大巴车,包括车牌为粤A×××××、AG9821的两辆相邻停放的大巴车。粤A×××××大巴车的西面地上有两个灭火器及两个装有白色液体的塑胶桶(塑胶桶标记为12号、13号,塑料桶及白色液体均已提取)。粤A×××××大巴车车内驾驶位周边均有损坏痕迹,驾驶位上有一个装有白色液体的塑料桶(塑胶桶标记为14号,塑料桶及白色液体均已提取)。(2)抓获梁瑞波的现场位于莞深高速东莞出口旁,该处停放有一辆车牌为粤S×××××的红色铃木小汽车,该车左前门(外)把手上有滴落血迹(已提取),方向盘上有多处血迹(已提取方向盘上1点钟方向位置血迹),插在车上的车钥匙上有擦拭血迹(已提取),副驾驶座位上有一把尖刀(钢制黑柄,刀全长33厘米,刀柄长11厘米,刀身长22厘米),该刀刀尖、刀身及刀柄均带有血迹(均已提取)。该车后尾箱内有一个空的绿色油桶、一个空的白色塑料桶、一些杂物及一个黑色挎包,挎包内有钱包、一张梁瑞波的身份证及两页写满字迹的黄色纸张(已提取)。另外,公安机关还提取了被害人何某龙的血样一份及双手指甲擦拭物一份;提取了被害人陈某娣的血样一份及梁瑞波双手擦拭物、血样、上衣血迹、裤子血迹、鞋子血迹各一份。2.水果刀一把、上衣一件、裤子一条、鞋子一双,系梁瑞波作案时所用刀具、所穿衣物。3.白色塑料桶4个,系梁瑞波作案时用以装盛甲醇液体的塑胶桶。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被害人何某龙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胸主动脉、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验伤照片:被害人(陈某娣)外伤致左腹部14.5cm瘢痕,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6.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东莞市新涌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梁瑞波案发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完整,案发时无精神病,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4罐可疑液体检出甲醇成分。8.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1)被害人何某龙手指甲擦拭物、现场(三通车队办公室)进门沙发上血迹2号、现场空调旁地面血迹3号、现场茶几旁地面血迹4号、现场办公椅下地面血迹7号为被害人何某龙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6.8730765×1024倍。(2)梁瑞波鞋子上血迹、裤子上血迹、上衣上血迹、现场办公室门口血迹1号、现场走廊地面血迹8号、现场走廊侧打火机上血迹10号、现场白色塑料桶上血迹11号、梁瑞波驾驶的车辆(粤S×××××)左前门把手处血迹、方向盘上1点钟方向血迹、车钥匙上血迹、车上尖刀刀尖上血迹、刀身上血迹、刀柄上血迹为梁瑞波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5535792×1023倍。9.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函:被烧毁物品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型号ZK6117H,即粤A×××××大巴车)的司机座椅于案发日的参考价格为1900-2300元、仪表台总成价格为3100-3700元、仪表盘价格为1500-1800元、仪表盘线总成价格为3800-4600元、倒车影像仪的价格为800-1000元、DVD播放器的价格为500-600元、前挡风玻璃的价格为2600-3100元、空调开关总成的价格为200-250元、手刹开关总成的价格为100-150元、司机位安全带的价格为90-110元、方向盘的价格为220-270元、灯开关的价格为1200-1400元、火警开关按钮的价格为30-35元、车载监控及GPS行车记录仪因查无品牌型号而无法提供参考价格。上述物品总价为16040-19315元。10.到案经过:2015年3月20日20时许案发后,梁瑞波驾车往东莞市市区方向,并拨通110电话投案,并在莞深高速东莞出口等待公安民警到场,民警到场将梁瑞波抓获并于当日23时30分许将梁瑞波带回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清溪派出所进行审查。11.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梁瑞波的手机号码189××××5448于案发当日(2015年3月20日)20:14:16、20:15:02、20:15:50、20:16:37、20:29:04五次拨通110报警电话。12.身份调查函证明梁瑞波的身份情况。13.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何某龙、陈某娣的身份情况。14.梁瑞波归案后照片证明:梁瑞波作案后双手受伤及衣物上粘有血迹。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说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梁瑞波处扣押水果刀(尖刀)1把、写有字迹的土黄色纸张2张、天和百货(清溪店)购物小票(购买作案刀具)1张。16.土黄色纸张两张:第一张内容为:“爸、世海,我很没用对不起你们了,世坚你也很不听话,希望你以后会好吧。我选何某龙同归于尽这条路原因也是有两种的。1、我和你妈的感情很差……,2、三通公司的所作所为也令我实在看不过去……何某龙队长也太差了,专用阴招对付他看不惯的司机,也该他命绝了。梁瑞波2015.3.19”;第二张内容为:“世海,昨晚我带你去那房子的人,借我钱的借条在你妈那里……她们要是懒账的你们就要使用暴力拿回,拿不回就杀了她们……”。梁瑞波指认上述两张纸张内容为其本人所书写的遗书。17.购物小票:系从梁瑞波处缴获其于2015年3月19日到天和百货(清溪店)购买作案刀具等物品后所保留的购物票据。18.东莞市清溪医院死亡记录表、病历查询单:被害人何某龙于2015年3月20日20时15分经医生到场检查后证实现场死亡,被害人陈某娣左侧胸腹部受刀伤(伤口长约18cm)被送医院进行救治的情况。19.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广州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情况。20.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粤A×××××宇通牌大客车的所有人为广州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21.审讯录像、指认现场录像:公安机关讯问梁瑞波及梁瑞波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22.证人陀某华(三通公司清溪车队员工)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左右,三通车队队长何某龙发现车队司机梁瑞波在跑东莞市樟木头镇至珠海市的长途专线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在中途上客赚取外快,何某龙遂对梁瑞波作出停止上班等候处理的决定,但梁瑞波对何某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2015年3月20日19时45分许,梁瑞波来到三通车队左侧铁皮房第二间何某龙所在的办公室,当时陀某华和何某龙的儿子何某华也在该办公室内聊天。梁瑞波进来后先问陀某华关于梁在当月的上班天数,陀某华叫梁瑞波去门卫室查签到本,梁瑞波出去约2分钟又返回到该办公室并坐在沙发上。梁瑞波进来后陀某华拿自己的茶杯回宿舍,约3分钟后陀某华又返回办公室坐在电脑桌旁边的矮凳子上,当时何某龙坐在办公台上做事,何某华在玩电脑,梁瑞波坐在沙发上烧水,大家都没有说话。之后梁瑞波问何某龙有无茶叶,何某龙说都没有上班了就不要在办公室喝茶了,梁瑞波就说想在三通车队喝最后一次茶,后来梁瑞波和何某龙两人就没有说话了。约2分钟后,陀某华听到何某龙“啊”了一声,梁瑞波当时正拿着烧水壶,陀某华意识到梁瑞波将开水泼到何某龙的身上及脸上,因为当时何某龙脸上红红的,何某龙被泼开水后起身拿一条铁凳子去砸梁瑞波,梁瑞波被砸后凳子掉在一旁,接着何某龙和梁瑞波两人打在一起。陀某华和何某华在旁边叫他们不要打了,何某龙的妻子(陈某娣)进到办公室内劝架,叫二人不要打了,两人摔在地上后分开了。随后梁瑞波从右边腰间抽出一把尖刀,何某龙上前夺刀,夺刀过程中何某龙左侧腹部被梁瑞波刺了一刀,在这过程中陀某华拿了一把胶凳子砸向梁瑞波,接着陀某华走出办公室到外面叫人并报警。陀某华在外面看到门卫蒲某德就叫他到办公室救人,陀某华回头看办公室时看到何某龙已经倒在地上,梁瑞波持尖刀在何某龙脖子割了一刀,然后陀某华跑到车队大门口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后看到车队有一辆大巴车着火了,陀某华马上找灭火器灭火,约6分钟后火被灭熄,陀某华又陆续接到110和120的电话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陀某华在接听电话的过程中看到梁瑞波手持尖刀在办公室外来回走动,然后梁瑞波拿着刀走向他自己的粤S×××××红色铃木雨燕小汽车,并驾车离开三通车队,后来民警和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医生到场抢救后宣告何某龙死亡。另外,何某龙的妻子也有受伤,但陀某华因为离开现场去报警、叫人、灭火,没有看到何某龙妻子的受伤过程。梁瑞波所持的尖刀刀身是白色的,约30厘米长,刀柄是黑色的,梁瑞波作案后将尖刀也带离了现场。陀某华听蒲某德说大巴车是梁瑞波点燃的,但陀某华没有亲眼看到。陀某华辨认出梁瑞波。23.证人何某华(被害人何某龙的儿子)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何某华和父亲何某龙以及三通车队的仓管员陀某华在三通车队办公室内坐着。随后三通车队的司机梁瑞波走进办公室,一进门就走到何某龙的办公台面前问何某龙“我的工资以及押金要在今晚给我”,何某龙说“不可能”,梁瑞波就说“没事没事,我在这里喝完最后一次茶就走”,何某龙说“你快点走,不要在这里”。梁瑞波接着问陀某华关于梁这个月上班的情况,陀某华说不知道。梁瑞波走出办公室约三分钟后再次走进办公室,和何某龙又发生了几句口角,但具体说了什么就不记得了。接着梁瑞波走到茶几前拿起烧开水的水壶扔向何某龙,何某龙冲到梁瑞波面前抓住梁,两人互相厮打。其间梁瑞波从腰间位置拿出一把尖刀刺向何某龙的腰部,随即何某龙流血倒地。何某华的母亲(陈某娣)当时就从门外跑进办公室内去拉梁瑞波,被梁瑞波持刀捅伤腹部并推开。接着何某华和陀某华拿着办公室里的办公椅砸向梁瑞波,梁瑞波当时没有理会,继续拿刀冲去捅何某龙,用右手拿尖刀往何某龙的脖子上割了两刀,之后冲出办公室。当时何某华和其母亲以及陀某华都追出去,何某华和陀某华分别拿手机拨打110和120,何某华的母亲叫通知公司管理人员过来。梁瑞波出去之后就跑到他的小车里拿出两桶汽油,然后把汽油泼到公司内停放的一辆大巴车司机位并点燃,又继续跑到另一台大巴车的挡风玻璃前泼汽油并点燃。这时车队的人员冲过来拿灭火器灭火,梁瑞波将两个汽油瓶扔在地上并冲到大门口将铁闸打开,接着驾驶他自己的红色铃木小轿车逃离现场。后来民警和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救治,证实何某龙当场死亡。何某华的母亲曾经对何某华说过,梁瑞波是因为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揽客赚钱,被何某龙发现后公司对梁瑞波作出停班处理。梁瑞波因为这件事对何某龙怀恨在心,所以过来进行报复。何某华辨认出梁瑞波。24.证人蒲某德(三通公司清溪车队保安员)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蒲某德在清溪镇三通车队给车辆加油,突然听到有人喊“杀人了”。蒲某德马上跑了过去,在车队办公室看到何某龙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于是马上报警。当时蒲某德还看见梁瑞波正在给一辆车泼液体,不知道在干什么,后来就看见该车着火了。蒲某德马上拿了一根拖把过去灭火,接着看见梁瑞波开着一辆红色的小车离开现场。蒲某德和其他同事把火灭了后,回到办公室看见何某龙已经休克,很快警察赶到现场,接着医生到场后宣布何某龙死亡。25.证人黄某桂(三通公司清溪车队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黄某桂驾驶三通公司粤A×××××的大巴车从广州回到东莞市清溪镇三通公司停车场,正在停车时看到梁瑞波手里拿着白色塑料罐往黄某桂旁边一辆大巴车泼液体(是天那水的味道),后来也往黄某桂的大巴车挡风玻璃处泼液体,泼完后用打火机点燃,然后梁瑞波就开着他自己的小车逃跑了。随后黄某桂马上打开雨刮,(粤A×××××大巴车的)火就被刮灭了,车场的修理工也拿着灭火器过来灭火。黄某桂下车后听车场的仓管陀某华说刚才何某龙在车场办公室被梁瑞波用刀杀死了,并说何某龙的妻子(陈某娣)也被梁瑞波砍伤了,后来民警到场。黄某桂辨认出梁瑞波。26.证人黄某明(三通公司清溪车队修理工)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黄某明在清溪镇三通公司里修车,看到一台大巴车横在厂门口,黄某明走过去发现大巴车车头着火,于是拿着灭火器上车灭火。当黄某明走到车头处时,大巴司机说黄某明多事,并拿天那水泼到黄某明身上,还拿着打火机想往黄某明身上点火,但没有烧到,黄某明就跑了。后来大巴车司机又上车将车点着火,而黄某明回房间换了衣服后又拿灭火器回车头灭火。下来后,黄某明听一名司机说有人杀人了,黄走进办公室看到队长何某龙肠子都出来了。黄某明没有看到何某龙是被何人打伤,只是听其他司机说是被点火的那名司机打伤的,黄某明刚到三通公司上班,不认识点火的那名司机。27.证人吴某夫(三通公司清溪车队员工)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吴某夫在清溪镇三通车队的厨房煮饭,后来吴某夫听到外面很吵,于是走出厨房,看到三通公司的司机梁瑞波拿着一个白色塑料瓶往车队停车场的一辆大巴车上泼液体,接着那辆大巴车的车头着火了,当时车队的仓管陀某华用水枪灭火,吴某夫见状就走进房间打电话报警,不敢出去帮忙,接着梁瑞波就驾驶他自己的粤S×××××红色铃木雨燕小车逃离了现场。之后,吴某夫问陀某华怎么回事,陀某华说梁瑞波把车队队长何某龙杀害了,还放火烧车。后来吴某夫看到何某龙平躺在车队办公室的地上一动不动,身上流了很多血。过了不久,警察和救护车来到了现场,医生证实何某龙已经死亡。吴某夫一开始不知道梁瑞波往大巴车上泼的是什么,后来经过询问陀某华才知道该液体是天那水。据吴某夫所知,案发前几天梁瑞波因私自拉客收钱违反公司规定,被车队队长何某龙查汽车监控时发现,何某龙上报给上级领导,随后公司对梁瑞波作出停工处理。吴某夫认为就是因为这件事,梁瑞波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所以才会造成事情的发生。吴某夫听陀某华说梁瑞波是用一把刀杀害何某龙的。吴某夫辨认出梁瑞波。28.证人廖某聪(三通公司凤岗车队员工)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廖某聪驾驶大巴车到清溪镇三通车队维修,当时廖某聪坐在车里休息,突然听到外面很吵便下车查看,发现停放在三通车队大门加油站旁边的一辆粤A×××××大巴车的司机位着火了,于是廖某聪拿了灭火器冲上去救火。这时廖某聪看见三通车队大门口有一名男子手拿着一把刀朝廖的方向走来,廖某聪害怕就往车间跑去,对方男子看见廖走了就又往三通车队大门走去,将大门打开,然后再走回公司里驾驶一辆小轿车离开现场。廖某聪就又拿起灭火器救火。后来廖某聪听公司里的人说那名拿刀的男子是公司的大巴司机,那名男子将三通公司清溪车队队长“何队”(何某龙)故意伤害致死并放火烧车。29.证人李某勇(三通公司员工)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李某勇在三通公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总公司办公室和三通公司安全部经理周某尧一起谈事,周某尧接到公司清溪分队的一名员工电话,之后周某尧跟李某勇说清溪分队那边出事了,三通公司清溪分队队长何某龙被三通公司的司机梁瑞波拿刀砍了而且公司的车还被烧了,后李某勇和周某尧从虎门镇开车到清溪分队停车场。到现场时,李某勇看到何某龙躺在清溪镇三通车队停车场办公室地上,听同事说是梁瑞波拿了一把水果刀在办公室捅了何某龙,医生已经来过现场,证实何某龙已经死亡。李某勇还看到停车场里停放了两部大客车,听同事说梁瑞波拿天那水倒在大客车里面烧。后来三通公司叫人去清点被烧的粤A×××××宇通牌大客车的损失,发现车上的司机座椅、仪表台总成、仪表盘、仪表线、倒车影像仪、车载监控、DVD播放器、GPS行车记录仪、前挡玻璃、空调开关总成、手刹开关总成、司机座位安全带、方向盘、灯开关、火警按钮开关都被烧毁了。李某勇是在事发后半个小时才赶到现场的,李某勇听在场救火的员工说梁瑞波拿着天那水倒在车上点火烧车,当时梁瑞波是想烧两辆车的,但其中有一辆刚点着火就被公司的员工灭了。至于为什么梁瑞波要杀何某龙,李某勇知道之前因为梁瑞波私自载客收受钱,被公司清溪分队车队长何某龙发现,何某龙叫梁瑞波写事情经过,但当中还发生其他什么事情李某勇就不清楚了。李某勇辨认出梁瑞波。30.证人韦某(清溪镇天和百货员工)的证言:2015年3月19日8时30分许至12时,韦某在清溪镇金阳广场天和百货收银台处上班。2015年3月21日,公安人员找到韦某了解19日上班时经手的顾客购买刀具的情况。韦经过翻查购物小票及回忆,确定19日11时许有一名男子购买了一把刀,但记不起该男子的外貌等特征以及经手收银的情况,经过查看小票得知该男子购买了一把刀(单刃尖头,刀身长约20厘米,黑色刀柄,48元),还买了红牛饮料、雀巢咖啡。31.被害人陈某娣(被害人何某龙的妻子)的陈述:2015年3月20日18时许,陈某娣和丈夫何某龙在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的出租屋里吃过饭后,何某龙去了长山头村的三通运输公司。18时50分许,陈某娣也去到三通公司上班,看到何某龙坐在办公室里,陈某娣到大巴车上搞完卫生就在公司的铁棚里看电视。19时40分许,陈某娣听到何某龙的办公室里有茶杯摔碎的声音,进到办公室后发现梁瑞波拿着一把尖刀往何某龙身上捅,当时何某龙已经躺在地上,颈部和身上都有很多血,陈某娣看见后赶紧拿起办公室内的一张凳子去隔开梁瑞波,不让梁瑞波再捅何某龙。因为那张凳子很轻,靠背是黑色网状的,陈某娣拿凳子去隔开梁瑞波时,梁瑞波拿着尖刀向陈捅来,尖刀穿过凳子的网状靠背捅到陈的左腹部。梁瑞波向陈某娣大声气愤说“我杀了一个又杀第二个,我都不怕死了”。梁瑞波捅了陈某娣一刀后,陈某娣就继续用凳子隔开梁瑞波,当时陈某娣的儿子何某华、女儿何某鸿以及公司仓管陀某华也在办公室里,于是陈某娣大声地叫其儿女出去。何某华、何某鸿、陀某华三人跑出去后,梁瑞波还继续拿着尖刀想捅陈某娣,陈紧紧地拿着凳子隔开,梁瑞波捅不到陈某娣之后又拿着尖刀回去往何某龙的喉咙部割了一刀,然后陈某娣把凳子扔了跑出去,梁瑞波也跟着跑出来。梁瑞波跑出来后直接去到他的小车里拿出一个装有液体的塑胶桶,然后去到公司的大巴车前面,将液体倒在两辆大巴车的车头上并点了火。梁瑞波还想去烧另外的大巴车,但由于当时有很多人过来了,梁瑞波见状就驾驶他的车离开了。陈某娣返回办公室时,发现何某龙腹部肠子都流出来了。民警和医院的救护车过来后,何某龙经清溪医院的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了。梁瑞波作案的尖刀刀身是银白色的,长约15-20厘米,刀身的前段很尖,刀柄没有看清楚。陈某娣不清楚梁瑞波因何事要捅何某龙,但陈听何某龙说过梁瑞波在三通公司当司机,专门负责开大巴车跑樟木头到珠海线的,何某龙看大巴车的监控发现梁瑞波开大巴最后一趟车从珠海开回樟木头后,开车回清溪镇长山头村三通公司停放的过程中在樟木头接客回清溪捞外快,后来何某龙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司,公司在案发大概一星期前对梁瑞波作出暂时停止上班的处理,梁瑞波就对何某龙产生怨恨。陈某娣辨认出梁瑞波。32.上诉人梁瑞波的供述:我在三通公司清溪分队工作,是大巴车司机,负责跑东莞樟木头镇至珠海线。2015年3月17日15时许,车队队长何某龙打电话给我说我私自收了乘客的钱,叫我第二天开始不用上班了,并叫我写经过给他。当晚21时许,我去到长山头三通公司停车场办公室写了经过交给何某龙,并对何某龙后说:“这个事情你一年前都已经知道了,现在才拿出来针对我,你结工资给我吧。”但是何某龙不肯结工资,我就离开了。3月18日21时许,我又到三通公司停车场找何某龙结工资,但何某龙推脱叫我去虎门的总公司,不肯结工资和押金给我,我又离开了。我离开后很生气,想过两天再去找何某龙结工资,如果何某龙不给,就杀了何某龙,然后再去烧两辆大巴车,以引起重视。3月19日11时许,我到清溪镇天和百货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车上。3月20日15时许,我到清溪镇怡康沐足洗脚,独自一人在房间里写了遗书。到了16时30分许,我到东莞市塘厦镇横塘的一个化工店(具体店名忘记了)购买了一铁桶天那水,又到塘厦镇林村市场买了8个塑胶桶,然后将天那水倒进塑胶桶,一共装了六七桶,接着将装有天那水的塑胶桶放在自己的小车副驾驶位。当晚20时许,我一个人驾驶小车去到三通公司停车场,把水果刀插到左边腰间的皮带上,然后到停车场的办公室找何某龙。我去到办公室时,何某龙和何某龙儿子(何某华)、公司的一个仓管(陀某华)在里面。我在办公室的茶几上用笔写出自己的工资和押金,然后拿到何某龙的办公桌前叫何结工资,但何某龙不结也没说什么。然后我烧水想喝茶,何某龙就骂我说:“你快点走,我为什么要给茶你喝。”我听后很生气,对何某龙说:“工资不结给我,我喝壶茶不行吗?”接着我把茶壶里的开水泼到何某龙的身上,因为茶壶的盖口比较小,水比较难泼出来,我就将整个茶壶朝何某龙扔过去。何某龙随即拿起一张凳子来推开梁,我看到何某龙拿凳子推开自己后更加生气,就用右手将水果刀从腰间拿出来直接往何某龙的身上捅。当时何某龙拿的凳子座椅部分和靠背都是网状的,水果刀穿过凳子的塑胶网直接插到何某龙的腹部,刀插进何某龙腹部后,我将刀拔出来,然后又往何某龙的腹部捅了一刀,何某龙被我捅了两刀后就倒在地上。这时何某龙的老婆(陈某娣)进来办公室,并拿着一张凳子过来推我,我就拿水果刀往何某龙老婆拿的凳子处捅了一刀,水果刀当时穿过凳子的塑胶网,但具体有无捅到何某龙的老婆就不清楚,何某龙的老婆就跑了出去。这时我想到自己可能要被枪毙的,就抱着必死的决心要和何某龙同归于尽,如果何某龙没有死的话,公司可以用钱把何某龙治好,这样的话自己死了就吃亏了,然后我拿着水果刀上去往何某龙的喉咙割了一刀。接着我拿着水果刀回到自己的小车里,拿了两桶放在副驾驶位的天那水出来,直接倒在两辆大巴车的司机座位处,并用打火机点着,两辆大巴车着火后,我担心割何某龙的喉咙没有割到,就又拿着水果刀返回办公室往何某龙的喉咙部位再割一刀。这时候我看到何某龙腹部的肠子都流了出来,确认何某龙已经死亡,我觉得自己目的已经达到就驾驶自己的小车离开。我离开后驾车往东莞的方向走,并在高速公路上打电话02****报警,想向省公安机关报案自首,想让上面高级的部门关注这件事,但是电话没有人接听,然后我又打了北京的010110,电话通了后,我说自己杀了人并烧了两辆车要自首,110那边问了我的个人情况以及在何地杀人了。过了没多久,东莞公安110打电话给我问具体位置,我说在高速公路上,110那边叫我直接到公安局,但我说不认识路,然后110叫我在高速路口等,我驾车出了莞深高速东莞出口等并告知东莞110。过了十几分钟,民警就过来将我带走了。梁瑞波辨认出其作案时所使用的水果刀;指认了案发现场及其作案后逃跑的方向,指认了其购买作案水果刀的商场;指认出其用于装可燃液体的塑胶桶,指认出其案发后报警所使用的手机以及该手机上其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指认出缴获的二张土黄色纸张上所写内容是其写给家人的遗书,指认出其所使用的粤S×××××的小汽车。对于梁瑞波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梁瑞波为广州安迅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三通公司)清溪分队司机的事实,有三通公司员工李某勇的证言证明,且有《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三通公司委托书》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2.本案中,被害人何某龙依照公司规定对梁瑞波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三通公司和被害人对此均无过错。3.从梁瑞波身上扣押的2张纸条(经梁瑞波指认是其本人所写)证明,梁瑞波具有杀害被害人何某龙的预谋。从梁瑞波身上扣押的购物小票证明,梁瑞波事先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梁瑞波之后持水果刀捅刺何某龙的胸腹颈等要害部位多刀致其死亡。综上,梁瑞波事先写好遗书,购买作案工具,之后实施持刀杀人行为,对于杀害被害人何某龙是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4.梁瑞波的个人问题并非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梁瑞波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因劳动纠纷矛盾激化引发属实,但原判已经据此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瑞波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梁瑞波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梁瑞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本案因劳动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瑞波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梁瑞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吴海涛审 判 员 林俞先审 判 员 王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渊书 记 员 黄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