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紫仙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紫仙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405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紫仙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富永路XXX弄XXX号-2一楼。经营者:陈全许,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紫仙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