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夏金珠、黄雷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金珠,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黄雷,王莉,吴兆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夏金珠,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黄庄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兆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黄雷,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一审被告:王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一审被告:吴兆方,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夏金珠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黄雷、王莉、吴兆方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金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