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黎坤生、郭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坤生,郭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黎坤生,男,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郭义才,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黎坤生与郭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郭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坤生支付借款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70元,并缴交执行费11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万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