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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孟庆美,王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42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法定代表人丁巨统。被执行人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被执行人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江滨西路41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琅。被执行人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机场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被执行人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孟庆美。被执行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希夷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苏静。被执行人孟庆美,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跃忠,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9584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