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学征、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广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董学征,周广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学雨,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学征,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清,男,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学征、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家子村)因与被上诉人周广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学征、上诉人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付学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连英、被上诉人周广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董学征虽然对在2012年、2013年耕种了争议土地没有异议,但主张没有与周广清就土地承包的费用进行过协商。一审时,对于承包费收取的标准,周广清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是证人只是证明自己在周广清处承包土地的价格,并不能直接证明周广清发包给董学征土地的价格,且土地质量存在差异。因此,一审采信证人证言和周广清的自述,认定土地承包价格为每公顷2500元,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通榆县八面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董学征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