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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漆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8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5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亚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及其辩护人陈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漆某借用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资质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建筑分包合同,由远博公司分包黄冈市体育中心主体工程结构项目,漆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截至当年年底该工程已完工,中建八局已支付劳务费315万元给远博公司,漆某已支付民工工资232万元,尚欠钢筋班组、木工班组等七个班组九十九名民工工资104.7万元。为解决欠薪问题,2016年2月至4月份期间,近百名民工多次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同年3月8日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拖欠民工工资104.7万元,但被告人漆某却采取搪塞、推脱的方法长期拖欠民工工资,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劳动部门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即联系漆某并促请其及时解决上述欠薪发放事宜,其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民工工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漆某作为远博公司实施黄冈市体育中心主体工程结构项目的直接负责人,长期以种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合计104.7万元,数额巨大,经市劳动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仍以推脱的方法拒不执行,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漆某借用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资质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建筑分包合同,由远博公司分包黄冈市体育中心主体工程结构项目,漆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截至当年年底该工程已完工,中建八局已支付劳务费315万元给远博公司,漆某已支付民工工资232万元,尚欠钢筋班组、木工班组等七个班组九十九名民工工资104.7万元。为解决欠薪问题,2016年2月至4月份期间,近百名民工多次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同年3月8日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拖欠民工工资104.7万元,但被告人漆某却采取搪塞、推脱的方法长期拖欠民工工资,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劳动部门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即联系漆某并促请其及时解决上述欠薪发放事宜,其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民工工资。2016年7月11日,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对被告人漆某立案侦查。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漆某分三次将拖欠的104万元工资汇入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2017年1月期间,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漆某拖欠的泥工、木工、杂工、后勤等班组80人支付了工资75万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漆某的供与辩解;2.证人方某,4、易某,4的证言;3.书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询问调查笔录一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建八局已支付工程款凭证、拖欠民工工资详细表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作为远博公司实施黄冈市体育中心主体工程结构项目的直接负责人,经市劳动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拖欠民工工资合计10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资金,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已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