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李培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李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培文,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志明与李培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培文于2017年5月22日将案款1809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