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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家裕、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裕,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陈欣,方国琪,陈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154号国贸综合楼裙楼(南)。法定代表人:蒋金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大姚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欣。原审被告: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东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裕,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群凯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澄路198号(镇江电镀专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方国琪。原审被告:陈欣。原审被告:方国琪。原审被告:陈华。上诉人王家裕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群凯镀业有限公司、陈欣、方国琪、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家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家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晓东审判员  朱宝华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宏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