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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军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100号原告: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天伦小区B座西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剑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塔,男,1985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山,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干部,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军胜,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