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耀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耀坤(曾用名:徐诗超),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徐耀坤有高血压,常德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耀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耀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徐耀坤先后八次在其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海洛因。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7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将其苹果手机典当后还给被告人徐耀坤200元借款,随后被告人徐耀坤和李某某一起找“毛毛”(真名不详)购买200元海洛因,并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共同吸食。2、2016年10月28日,由吸毒人员李某某出资200元,被告人徐耀坤和其一起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3、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50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4、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50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5、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50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6、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50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7、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00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8、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147元,找“毛毛”购买海洛因,随后二人在徐耀坤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小区2栋1楼杂物间内将所购的毒品共同吸食。毒品吸食完后,被告人徐耀坤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耀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照片,通话详单,证人李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耀坤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耀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耀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齐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