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柳青、李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柳青,李蕉蓉,陈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金柳青,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蕉蓉,女,1948年6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方根,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金柳青与李蕉蓉、陈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方根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方根与王卫玲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康乐路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大溪1488**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08)第G003**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