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创与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创,陕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0号原告赵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法定代表人胡和平,省长。委托代理人周英,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创诉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创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创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创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华审 判 员 朱爱琳人民陪审员 高云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