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5209号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地址福建省莆田市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经营者林煊香。 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家豪。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78.5元,由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宇航星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彭 欣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