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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洪武、王江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武,王江标,夏丽嫚,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武,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江标,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夏丽嫚,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百福临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87006。法定代表人王江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洪武与被执行人王江标、夏丽嫚、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