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洪武、王江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武,王江标,夏丽嫚,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武,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江标,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夏丽嫚,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百福临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87006。法定代表人王江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洪武与被执行人王江标、夏丽嫚、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永康市一彪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