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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0164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凤,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淳,男,汉族,北京中国福利彩票在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荣(张淳之妻),女,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淳(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凤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538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79号楼x单元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建筑面积89.75平方米,由原告为其提供供暖服务,但是被告却拒绝交纳供暖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系涉案房屋业主,原告所述的房屋面积及欠费期限属实,主要是原告供暖温度不达标,多次与原告协商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5年6月22日,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更名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BOBO自由城开发商北京永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BOBO自由城小区锅炉房运行及管理委托给乙方,收费标准为住宅30元/供暖季/平方米,委托期限15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经核实,被告未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诉讼中,被告称其入住涉案房屋后,因暖气温度不达标多次与原告协商未果,并提供手机拍摄的照片相佐证。对此原告称其未接到过被告的协商通知,同时不认可被告提交的照片。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协议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应缴纳供暖费用。诉讼中被告主张暖气温度不达标并提供照片为证,因该照片无法显示拍摄时间、地点等情况且原告不认可,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淳给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53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