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行监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红诉大连��公安局中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红,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8号。法定代表人曲波,该分局局长。一、二审第三人潘会来,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周红因诉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中山公安分局没有依法告知周红拟作出处罚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向法庭举出的所谓告知笔录是伪造的。提供的录像根本显示不出中山公安分局在拘留所内向周红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反程序。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山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周红与潘会来发生争执并打了潘会来脸一下的事实,对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影像资料及告知笔录可以证明其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和送达程序,被申请人的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该处罚决定被撤销,周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周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曹丽华代理审判员 邢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