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竟雄与蔡文光、谭润前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竟雄,蔡文光,谭润前,段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段竟雄,男,1986年3月23日,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蔡文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谭润前,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段国清,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冷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合计17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谭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