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荣诉被告关星达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荣,关星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59号原告:王长荣,女。委托代理人:郑毅,系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星达,男。委托代理人:齐士林,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荣诉被告关星达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长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王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宇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