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金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9号罪犯陈金富,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怀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与同案被告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97163.40元(已赔偿7400元)。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金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金富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79.7分。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2分,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377元,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富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且有一定履行能力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富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