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飞龙走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51号罪犯陈飞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东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飞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有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驳回陈飞龙的上诉,维持对罪犯陈飞龙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飞龙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飞龙的无期徒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飞龙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2.8分。该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419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飞龙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龙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