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南京、徐苏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南京,徐苏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余南京,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苏堤,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浙0127执641号冻结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27金额:2126.52,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苏堤的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27金额:2126.5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