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世文与磐安县安文镇康庄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世文,磐安县安文镇康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世文,男,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磐安县安文镇康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荣军,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再审申请人陈世文因与被申请人磐安县安文镇康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康庄村经合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世文申请再审称,一、其自留地、饲料地2011年、2013年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57873.54元汇入康庄村经合社账户。陈荣军身为村级干部,借口2003年县工作组已作出分配方案,不顾社员反对将其土地补偿安置款另行分配,侵犯失地农户利益。二、县工作组无权参与农村的自留地、承包地调整,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分配��同样受法律保护。县工作组2003年6月10日给康庄四队制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方案,无视土地承包法,是乱作为,还有造假欺骗行为,应该废除。三、原审在法庭上未给其辩论机会,是非不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磐安县工作组、安文镇党委政府及村干部根据安文镇康庄村四队2003年6月10日清产核资资产分配户主会议的授权,研究出台资金分配方案。同日,县工作组、县信访局、镇政府及村干部根据尊重历史、尊重村三委决议精神和尊重大多数农户意见的原则,制定出《安文镇康庄村第四生产队清产核资资产分配方案���,确定土地征用费按政策规定归集体所有,以当时在册农业人口为分配对象,尚未征用的承包地今后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征用费按本次清产核资的在册农业人口分配。该分配方案系根据户主会议授权制定,并不存在违法之处。陈世文现要求废除该分配方案,理由不足。二、康庄村经合社按照上述户主会议授权制定的分配方案确定的原则,对案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予以分配,且分配给陈世文户的补偿费已于2013年2月4日以陈世文的名义存入信用社,陈世文随时可以领取,康庄村经合社的分配行为并无不妥。三、在案证据表明,陈世文在原审法庭辩论阶段两次发表辩论意见,已经行使了辩论权利。陈世文主张原审未给其辩论机会,与事实不符。综上,陈世文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世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倪代化 审 判 员 王裕灿 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