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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中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中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樊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中能,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住金川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中能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中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