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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70号原告:李伟,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汪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