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1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仲尧、林禄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15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申仲尧,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禄号,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叶芳,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晨莹,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申仲尧与被执行人林禄号、叶芳、郑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晨莹名下的闽A×××××丰田牌小型汽车,案号为(2016)闽0123执1153号之四。现申请执行人申仲尧与被执行人郑晨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书面同意解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闽0123执1153号之四对被执行人郑晨莹名下的闽A×××××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