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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宝娥与吕少英、殷库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娥,吕少英,殷库,殷会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198号原告:韩宝娥,女,192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吕少英,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殷库,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新华北区。被告:殷会芳,女,34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新华北区。韩宝娥与吕少英、殷库、殷会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韩宝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宝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韩宝娥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