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龚声生与杨志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97号龚声生:本院立案执行你申请杨志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7986.51元,承担执行费169.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科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