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同兴、李燕妮与石河子市金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张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同兴,李燕妮,石河子市金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张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同兴,男,1954年5月5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妮(吕同兴之妻),女,1958年10月29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金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9小区天富巨城64-1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华,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民,男,1963年11月26出生,住址不详。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金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张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于2017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元(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已预交),减半收取2367.5元,由上诉人吕同兴、李燕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