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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燕群、原告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燕群,原告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达(青岛)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0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群。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纪奎,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荐云敏。原审被告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男,总经理。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利达(青岛)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上诉人孙燕群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利达(青岛)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本案事实应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燕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 敏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