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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健与郭秀梅、赵亚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郭秀梅,赵亚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福乐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梅,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同过村村民,住该村东南西街3号1户。原审被告:赵亚鸣,女,1983年10��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福乐街*号。上诉人张健因与被上诉人郭秀梅、原审被告赵亚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36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出的民事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居住地均在清徐县,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由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